征集中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 监管局”)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 0579 号),因公司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 规定,湖南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58)。在取得湖南监管局对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每月 披露一次公司《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 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2017-83、2017-88、
2017-90、2017-94、2018-12、2018-19、2018-32、2018-60、 2018-66、2018-68、2018-82、2018-93、2018-95、2018-101)。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18]3 号),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1 日在《证券
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 露的《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96)。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下午,公司收到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 决定书》([2018]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住
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隋建辉,男,1958 年 6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住址北 京市东城区。 李玉顺,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总经理, 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申兴良,男,1968 年 4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财务总监, 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王建文,男,1962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
总经理助理、市场营销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郭慧芳,女,1986 年 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 会计机构负责人,中南钻石财务部部长,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牛建伟,男,1962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副总经理, 住址河南省方城县。 卢灿华,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住址河南 省方城县。 温振祥,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董事,董事会秘 书,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韩赤风,男,1958 年 8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 李志宏,男,1955 年 4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郑锦桥,男,1964 年 3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独立董事,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王霞,女,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会主席,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周子平,男,1962 年 7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河南 省方城县。 刘善跃,男,1964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河南 省郑州市金水区。 文均,男,1969 年 6 月出生,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住址四川省 成都市锦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局对中兵红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 及听证要求。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兵红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收入,虚增 2015 年度收 入和利润 经查,2015 年 12 月,中兵红箭全资子公司中南钻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南钻石)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罗源县某刀具厂
等四个客户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并于 2016 年冲回。 中南钻石将应属于 2015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河南省 某磨具公司销售退回冲减 2016 年度收入而未冲减 2015 年度收 入。 1、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相关经济业务确认为销售收入。 2015 年 12 月,中南钻石对罗源县某刀具厂等四个客户的销 售并未签订合同且货物未实际发出,虽然已开具发票,但商品所
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该事项导致 中南钻石 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711.8 万元,虚增利润 1462.34 万 元。 2、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核算销售退回,虚增 2015 年度收 入、利润。 经查,中南钻石 2015 年 12 月向河南省某磨具公司销售的一 批货物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返回,2016 年 3 月 13 日中兵红箭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兵红箭 2015 年 度财务报告,因此该笔退回业务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2016 年 3 月中南钻石将该笔销售退回冲减当期收入的会计处理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 该事项导致中南钻石 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52.99 万元,虚增利润 124.12
万元。 上述两项合计导致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增收入 1864.79 万 元,虚增利润 1586.46 万元。 二、未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经查,2014 至 2015 年中南钻石少计提坏账准备 93.7 万元、 1144.43 万元,2016 年多计提 555.99 万元,导致中兵红箭 2014 年 至 2015 年虚增利润 93.7 万元、1144.43
万元,2016 年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 中南钻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政策为:应收账款采 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其中账龄 1 年以内的计提比例为 0, 账龄 1 年至 2 年的计提比例为 50%,账龄 2 年以上的计提比例为 100%。经查明,2014 年至 2016 年中南钻石在计提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时,年底在所有客户真实账龄的基础上,将部分实际账龄为 1-2 年、2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人为调整为 1 年以内从而不用计提 坏账准备。中南钻石没有严格执行会计政策,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综上,中南钻石作为中兵红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后导致中兵红箭 2014、2015 年度分别虚增利润 93.7 万元、 2730.89 万元;2016 年度虚减利润 555.99 万元。分别占当年度年 报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0.2%、8.95%、3.52%。中兵红箭上述 年度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披露。 时任中兵红箭董事长隋建辉作为对外披露财务报告的第一 责任人,时任中兵红箭总经理兼董事、中南钻石总经理李玉顺负 责公司的全面生产经营,时任中兵红箭财务总监兼董事、中南钻 石总会计师申兴良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三人均在中兵红箭 2015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应当对 2015 年度中兵红箭披露虚假财务信
息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兵红箭 2015 年度虚 增利润主要由其子公司中南钻石虚增收入及未按规定计提坏账 准备两部分构成,时任中兵红箭监事、中南钻石总经理助理兼市 场营销部部长王建文参与了前述虚假销售业务的经办,应当对虚 增收入部分承担直接责任,且在年度监事会上审核通过当期年报,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中兵红箭财务部副部长兼中南钻石
财务部部长郭慧芳负责财务部总体工作,审核财务日常业务,作 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中兵红箭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上签字,应当 承担直接责任,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度董事会上审核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董事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兼任董事 会秘书),独立董事韩赤风、李志宏、郑锦桥,年度监事会上审核 通过 2015 年年度报告的其他监事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 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 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相关证人证言等证 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中兵红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兵红箭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隋建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 罚款; (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玉顺、申兴良、王建文、郭慧 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牛建伟、卢灿华、温振祥、韩赤风、 李志宏、郑锦桥、王霞、周子平、刘善跃、文均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 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 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 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 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被湖南监管局立案调查 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修订)》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风险警 示情形。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 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 事、监事、高管将引以为戒,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 治理、强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并依照相关法规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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