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002194

添加时间:2020-05-02 11:21 点击:184

索赔条件

      2016年8月27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买入武汉凡谷(002194)I且2017年3月24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附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鄂证调查字 20170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13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5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3 条的规定,在立案调查期 间,公司须每月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和提示公 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已分别于 2017 年 10 月 11 日、2017 年 11 月 11 日、2017 年 12 月 9 日、2018 年 1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10 日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 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64)、《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 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77)、《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7-080)、《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8-002)、《武汉凡谷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编号:2018-009)。 2018 年 2 月 6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披露的《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编号: 2018-007)。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 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8]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武汉凡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 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武汉凡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武汉凡谷 2016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 2016 年 4 月至 6 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 2016 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 15,595,879.52 元,虚增存货 15,595,879.52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 51.17%。 二、武汉凡谷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 2016 年 4 月至 9 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 2016 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 38,106,460.58 元,虚增存货 53,702,340.10 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 115.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公司相关制度、情 况说明、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公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武汉凡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 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所述行为。 对武汉凡谷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凡博、时任公司财务 总监王志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会计主管范志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的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3 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 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 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 执行。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接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 诉讼,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 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今后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会计 核算基础工作,强化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 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证券维权胡涛律师

详情请与证券维权胡涛律师咨询。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 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截至公告日,证券监管部门 仍在进行调查。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就上述立案调查 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 上市公司如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 上市公司将因触及《上市规则》13.2.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其股 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其股 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 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9日 


证券维权胡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