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乐音响(600651)

上传时间:20-05-22 16:57   作者:admin  

 

索赔依据 

     飞乐音响(600651)发布公告,自认其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财务数据不实、2017年年报有重大事项需要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终证监会以虚假陈述为由对 飞乐音响(600651)予以处罚, 因飞乐音响(600651)虚假陈述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均可向 飞乐音响(600651)索赔。


 索赔条件

      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600651)且该期间未全部清仓的投资者。


证券维权胡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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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 2019001 号)。因公 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上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10)。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 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规定,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并被认定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将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3.1.1 条规定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在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11.11.3 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 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立案调查的进展情况和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证券维权律师

上海绿新(002565现简称顺灏股份

    2016年7月28日,上海绿新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主要违法事实包括:1、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2、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股票索赔胡涛律师认为,在2012年3月1日到2016年4月29日之间买入上海绿新股票,并且在2016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新”或“公司”)于2016年4 月28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调查通字2016-1-039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29日在《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2016 年7 月 25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6】3号),详见公司公告(2016-042)。 2016年7月27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6】5号),现就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上海 绿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绿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行为 王丹,时任上海绿新董事长,2009年8月18日至2015年6月30日任上海绿新总经理, 上海绿新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王 2 丹为上海绿新的关联自然人。 2012 年至2014年期间,王丹连续多次与上海绿新发生资金往来,累计金额达到 21,769,703.13元,已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关联交易。但 上海绿新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0.2.3条等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披露。 二、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2014年3月28日,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涉及 协议标的的金额368,000,000元,已经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第9.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标准,应当在《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关各方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 时”披露,上海绿新未及时披露。 上海绿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 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 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 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对于上海绿新上述未依法披露和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违法行为,上海绿新时任董事 长、总经理王丹以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晓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前后时任财务总监刘 炜、高翔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上海绿新上述未依法披露重大事件签署意向协议事项 行为,王丹以及张晓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 3 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海绿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王丹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3、对张晓东给予警告,并处以 8 万元罚款。 4、对刘炜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5、对高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 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 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立案调查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不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决定而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谨此向各位投资者致歉,并将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 学习,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建立完善且运行有效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 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绿新包装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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